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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蓬溪船山灌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蓬溪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10-24

  四川省蓬溪船山灌区工程建设用地已获得国土资源部批复,现将批复原文公布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蓬溪船山灌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国土资函〔2017〕58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四川省蓬溪船山灌区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川府〔2017〕39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遂宁市船山区、蓬溪县、射洪县、盐亭县、西充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80.8051公顷(其中耕地352.86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6.8929公顷、未利用地0.2724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906公顷、未利用地0.206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08.367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蓬溪船山灌区工程建设用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按照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三、你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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