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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卫生局关于印发《蓬溪县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蓬溪县卫生局关于印发《蓬溪县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各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加强居民死因监测网络直报工作,根据《四川省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1—2015年)》和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县卫生局组织制定了《蓬溪县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蓬溪县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方案



      蓬溪县卫生局

          2013年2月21日



附件

蓬溪县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方案


居民病伤死亡原因(以下简称死因)监测工作是通过定期、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人群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反映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政策,评价当地居民健康的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疾病防治的重点及效果的评价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又是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信息。

根据《四川省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1—2015年)》和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加强居民死因监测网络直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监测目标

1.建立持续、高效的居民死亡登记报告和死亡原因监测系统。

2.开展死因监测网络直报工作,了解居民病伤死亡水平、主要死因分布及其变化趋势。

3.分析、评价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的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为政府制定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政策和疾病预防控制对策、评估干预措施的效果、评价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工作状况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网络

(一)死因监测行政管理

由县卫生局统一领导,协调公安、民政、统计部门组织,管理本辖区内的死因监测工作。

(二)死因监测网络构成

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死因监测网络职责

(一)县疾控机构

1.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亡登记和报告;

2. 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死亡病例的审核、转卡、分析、并按本规范统计要求按时编制种类统计报表上报;

3.开展死因核实,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4.定期对临床、防保等各类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5.对辖区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映评估结果;

6.做好本地区人口死亡数据的统计分析,为当地社会发展和卫生政策的制定提供信息支持。

(二)医疗机构

1.收集本院死亡个案信息,如实填报《死亡证》;

2. 负责本院的医生填写的《死亡证》的收集、审核、盖章、登记、编码、上报;

3.有计划的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做好原始本《死亡证》的存根和死亡登记册的保存与管理;

5.应遵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三)中心卫生院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报务中心(街道医院)

1.负责收集院内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上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审核、登记后进行网上直报,对死因不明或主项填写不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入户调查。

2.每月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等有关部门掌握的死亡资料核对,及时补报。

3.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按质控要求定期检查指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死因监测工作。

4.做好原始本《死亡证》的保存与管理。

(四)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除按照本规范做好机构内死亡病例报告工作外,还应根据出生监测数据,为死因监测工作提供出生个案资料和出生人口资料。

四、监测对象及责任报告人

(一)监测对象

1.死亡登记对象为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统计对象为本辖区内户籍人口中的死亡者。

(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六、死亡登记

(一)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过程中的死亡者,均由经治医生及时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未作出明确诊断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

(二)在家中或求医途中以及在其他场所的正常死亡者,经过医生求治的则由负责前来救治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进行推断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未经医生救治的则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家访后填报《死亡原因调查表》。同时必须填写第二联背面的死亡调查记录。

(三)在外地死亡的当地未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者,由户口所在地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填。

(四)凡非正常死亡者,需依照司法部门判定的死因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七、《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按照全国统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正确填写。

(二)部分基础项目填写说明

卡片编号:由卫生部门统一编号;死者户口所在地:城镇以街道、农村以乡为单位;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是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以备调查;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最长的职业填写,同时填写详细工种,如工人中的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挡车工、排版工、电镀工等;身份证号:填写 15位或 18 位身份证号码,应与出生日期一致;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含再婚、复婚、分居)、丧偶、离婚、不详5种情况划记;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填写,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当年未过生日者:死亡年龄=出生年龄-1;已过生日者:死亡年龄=出生年龄;未满 1 周岁的婴儿,填写实足月龄;28 天内的新生儿,填写存活天数;未满 1 天的新生儿,填存活小时;死亡地点: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城市要填写到街道、里弄门牌或楼房单元号数,农村填写到行政村的村民组或自然村;

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他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住址或电话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的常住地址、联系电话和所在工作单位。

(三)部分特殊项目填写说明

死亡原因: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1.第Ⅰ部分是用于填写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但至少(a)行要填写一个疾病。以上填写的行数是不限定的,不要只填写临死情形。

2.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与致死疾病无关但对死亡有影响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Ⅱ部分有明确诊断的慢性疾病都须报告,如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肿瘤、冠心病等。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

3.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

4.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5.单位盖章:由填写医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6.填报日期:指出具死亡证明书的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应予以说明。

(四)调查记录

在家死亡、死因不明或来院已死,由该死亡者诊治医生或者负责入户调查的医生填写。

1.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用精简的医学术语,写出病历摘要,如达不到此要求,也可将死者家属提供的有关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内容应包括:本次发病的症状体征(包括起病急缓、病程长短、病情轻重、原发病的并发和继发、实验室检查结果、疾病的演变和治疗经过、有否后遗症即晚期效应(指发病后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残留病症)、发病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既往史及相关情况(包括死者生前以往患过的疾病以及可能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如生长发育史、家族史、遗传史、职业史、接触史、以及死者生前的起居饮食、生活习俗、烟酒嗜好等)。

2.被调查者姓名:指接受死因调查的对象在此签名。

3.与死者的关系:指被调查者与死者的关系,如直系旁系或邻里同事等关系。

4.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指被调查者的具体联系地址和所在工作单位。

5.电话号码:指被调查者的联系电话号码。

6.死因推断:应为明确的疾病名称,不应填写为症状、体征或来院已死等情况。

7.调查者签名:由填写调查记录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8.调查日期:对死亡病例的调查时间。死亡证明书在完成上述项目的填写后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五)统计项目的填写要求

由统计人员按 ICD-10 填写根本死亡原因编码。

八、死亡信息的报告

(一)死亡个案的报告程序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患者死亡后,由诊断医生填写《死亡证》;由本单位预防保健科负责收集各科室经治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做好登记并进行第一级审核,对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应核实重新填写,审核后及时上网填报。定期与门诊和出入院登记核对,及时补报漏报者。

2.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发生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内的死亡个案,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证》;对于发生在家庭和医院外其他场所的死亡个案,由村(社区)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第一级审核,审核后及时上网填报。定期与本级公安、民政、妇幼、计生部门掌握的死亡资料进行核对,及时补报漏报者。

3.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责任报告人对本村(社区)常住人口中发生的死亡者及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报送所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络直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每天上网按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第二级审核,对核实无误的进行根本死因编码,每周查重。

(二)死亡信息核实

1.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对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审核,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

2.县疾控机构对网报的《死亡证》进行质量审核,对于《死亡证》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在逻辑错误者,要与网报单位进行核实,补充或纠正错误;对于通过核对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的,要求乡镇卫生院进行调查核实。

九、《死亡医学证明书》报告、审核时限

(一)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由病案室或预防保健科在 2 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 2天内完成审核和网络报告。

(三)县疾控中心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和根本死因编码。对于核实无误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于 72天内通过网络对报告的死亡信息进行确认。

十、质量控制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的质量控制:项目填写完整率≥98%,项目填写正确率≥98%,死因诊断符合率≥98%。

(二)根本死因编码的质量控制:死因诊断不明比例应≤1%;伤害意图不明比例≤0.5%;心血管病缺乏诊断意义比例≤1%;肿瘤未指明位置比例≤0.05%;呼衰、肝衰、肾衰比例≤0.5%。

(三)死亡病例报告审核的质量控制:县及以上医院报告单位比例100%,县及以上医疗机构报告及时性100%,审核率及审核及时率均为100%。

(四)死亡报告率:县死因报告率≥6‰,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漏报率应在5%以下。

十一、督导、考核与评价

根据《蓬溪县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死因监测工作网络,制定当地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死因监测工作任务。

  县卫生局每半年组织1次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死因监测网络直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至少二次赴现场督导考核;医疗机构内部至少每季度考评一次,所有考评均需有书面记录。督导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网络建设、培训与督导情况、报告质量、资料的分析利用与管理等综合评价指标。














蓬溪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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