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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来源:蓬溪县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办理依据:
  (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0日)第八条第(三)项:“县级和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县级区人民政府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国有土地进行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1995年6月30日)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四)《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11月28日)第三十六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申请条件:
  单位或个人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办理要件: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出具书面申请(在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
  4、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办理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蓬溪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申请登记,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3、县国土资源局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关于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费(1991)116号)、《土地法》第五十五条、蓬府地〔2010〕41号文件、蓬委发(2003)23号、蓬府办发〔2006〕29号执行
  办理时间:
  国家规定工作日9:00-17:00
  办理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825-5435357
  监督电话:
  0825-5428931
  网址:蓬溪县国土资源局 http://pxxgtzy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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