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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来源: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审批条件:

  1、普通合伙登记:

 (1)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任,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或认缴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6)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有限合伙企业登记:

 (1)有二至五十个的合伙人,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是普通合伙人,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或认缴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6)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审批对象自然人

 

   申报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定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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