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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专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蓬溪县交运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四川省交通专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保障交通专业运输企业的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和企业的效益。根据国务院,交通部,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结合我省交通专业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运活动的交通专业运输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原则。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 交通专业运输企业无论内部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机关的管理和监察,接受群众的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领导和机构

  第四条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是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负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管理责任;并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与基层,直到车头、人头。

  第五条 交通专业运输企业均应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对稳定责任心强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海15—20台客车配备1名技安员、超长客车每10台车配备1名技安员)企业要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活动经费、设备等,做到“机构、人员、职责、设备、经费”五落实。

  第六条 企业的党、工、团及其他职能部门对安全工作也负有重要责任。党、团部门要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抓好对党、团员驾、修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会要认真抓好安全宣传、竞赛和检查等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均应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抓好安全工作,使企业内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安全管理网络。

  第七条 交通专业运输企业无论实行哪种经营形式,凡以企业名义从事营运的车辆(包括承包、租赁、转让、挂户、合资、合作等)均属于企业法人财产范围,车辆和驾驶员等必须纳入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范围,强化统一管理,其安全生产方面的一切责任均由企业法人代表承担。

第三章 安全内部管理

  第八条 交通专业运输企业在建立以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和各级安全责任的过程中,要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新的运作机制,即:“企业内部的组织成网,职责明晰,监督、反馈、调整、激励诸功能互相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协调的自我安全管理运行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和各部门岗位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保障规章制度能够严格实施的办法措施。企业内部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切实将目标分解落实到车头(车主)、人头(驾驶员),遂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或“安全生产合同书”。

  第九条 交通专业运输企业每季度(客运企业每月)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和重特大事故应及时开会处理),部署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事情,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分析研究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整改事故隐患。企业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运输管理资格审查整顿,主要审查驾驶资格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重新确定车辆和驾驶员的等级。

  第十条 交通专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二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各级政府和安全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目标并逐级分解,使每个岗位、职工职责明确,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并督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

  (二)负责本企业的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学习.并组织开烘各项安全牛产恬动,提高于部职工的安全素质和技术水平。

  (四)负责本企业驾驶员的年枪审工作,协助车背部门定期检查本企业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

  (五)负责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组纠开屉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对发生的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对重、特大事故和典型事故要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教育广大职工吸取教训。

  (七)负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重点单位(客运车辆较多)、重点驾驶员(一、二类班线驾驶员)、重点线路(一、二类班线和夜班客运线)要实行重点管理。企业领导及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包干负责的车队、班纵和车辆(驾驶虽)。企业内部可对客车驾驶员实行“准驾证”制度,严格把好客车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关。凡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 客运驾驶员应遵章守纪,身体健康,职业道德好,驾驶技术好。行驶一类班线(运距800公里以上)和夜班车的客车驾驶员必须要有安全行车10万公里以上或安全驾驶客车5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行驶二类班线(运距400~800公里)的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或安全驾驶客车3年以上的驾驶经历;行驶三、四类班线(运距400公里以下)的客车驾驶员和出租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3万公里以上或安全行车2年以—亡的驾驶经历。其中一、二类班线和夜班车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第十三条 企业不论采取何种经营形式,其车辆和驾驶员必须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其驾驶、经营等证、牌均应转入企业管理,在签定车辆营运的合同(协议)中要明确安全责任、保险及事故睹偿办法。不能以包代管。企业要始终抓好驾驶员的审查、培训、考核、教育和管理千作,要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交通管理,接受交通安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拽法检查,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章经教育不改者,企业有权终止其单车经营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 企业对驾驶员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以考核成绩确定其等级。驾驶员要定期进行体检,要建立驾驶员的技术档案和行车记录卡等制度,认真记录其安全运行、装载、遵章守纪、执行“三检”等情况。凡多次违章行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驾驶员,年审时,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可报请交警部门不予年审。

  第十五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督促驾驶员参加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等学习,建立“安全学习”制度,驾驶员安全学习每月不得少于二次(三小时)。凡学习达不到规定次数或时间的,要及时进行补课井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准参加午审。

  第十六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对所驾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认真做好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的自检自查,特别是制动、转向、传动系统及灯光信号装置检查。切实做到不违章开车,不冒险开车,不准开带病车,不准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客车乘务员(售票员)要协助驾驶员做好安全工作,对旅客进行安全宣传,严禁“三禁物品”上车,并随时注意车辆附属设施和行车物品的稳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 交通专业运输企业应加强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坚持例保、一保、二保及定期综合检测制度。所有参营车辆必须按(四川省汽车技术等级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检测,强制维护。严格执行维修卡记录制度,按规定时间三个月和间隔里程(一类班线和夜班车5000--6000公里,其他班线10000公里)进行二级以上保养维修作业。跨省超长客运车坚持趟次二级维护。企业还应设日常行车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并做到人员、站点、制度“三落实”。在发车较多的客运站设立例保检查组,加强应班客车的例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车况例检记录卡(册),实行驾驶员、修理(检查员)值班站长签字制度,车辆安全技术达不到要求或超载的,一律不准开出车站。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事超长客运和夜班车的客车,必须是一级车。从事一般性客运的车辆,必须是一、二级车。

  第十八条 担任跨省超长客运线路班车较多的企业,应在车辆运行起、讫点及每隔500--800公里设立一个相对固定的安全检杳组,对奉企业超长客车及驾驶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车辆例保检查。开行超长线较少的企业可委托这些安全检查组帮助检查。从事超长客运的驾驶员应做到海运行150--200公里换班休息一次,并对车辆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及时排出隐患。

  第十九条 强化车辆安全保险管理,所有营运车辆必须按要求实行全额保险,保齐险种并交纳安全保证金。凡末参加保险或保险项目不全及末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车辆,企业不应安排营运。

  第二十条 客运企业的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心全意抓好安全生产,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以承包、租赁、转让、挂户等形式从事单车经营。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管理问题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运管部门将视其情况暂停该班线的经营资格,并在3个月至1年内不再审批该企业的新班线。如连续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运管部门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部分班线的经营资格,1—2年内不再审批该企业的新班线。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奖励基金会”,并制定和完善“安全奖惩规定”或“安全奖惩办法”,切实做到重奖重罚,奖惩逗硬。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驾驶员要按照包车合同(协议)或企业的规定,履行赔付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责任驾驶员,还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对不适合担任驾驶工作的要注销驾驶执照,改变其工种。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以往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执行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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