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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
来源:蓬溪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5-19

  法定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1号令)   
  3、《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07]249号)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申请条件: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二)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检查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登记和保管制度,余药、废药安全处置、登记制度,门卫、保卫管理制度,上下班考勤与违章登记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适时进行修订。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主管人员;(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三)分层、分工序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缴纳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二)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晾晒场、厂区道路、辅助用房和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机械设备、电器线路敷设、消防设施、运输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三)危险品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火源区与禁火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转库或收发室)、危险工序与普通工序应当分离并保持符合要求的安全距离;(四)不得擅自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五)A级建筑物应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规范》(GB50161)设置安全防护屏障;(六)A2级建筑物应独栋单间单人使用;(七)A3级建筑物连建不超过两间,单人单间使用;(八)C级建筑物每栋连建不超过三间,每间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8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平方米;(九)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工房编号、工房名称、危险等级、工房面积、定员、最大存药量、安全负责人等);(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十一)生产、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工房(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二)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十三)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十四)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十五)机械制造含高氯酸钾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2台机组,制造硝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4台机组,机组间应当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1人,其他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直接用机械加工药物的工序)的每栋工房内最多允许1台机组;(十六)特种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测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十七)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7、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所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二)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预防措施:(一)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三)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四)在安全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浴室。
  1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1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申报材料: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8、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合格报告;
  9、工厂设计图纸;
  10、县级安监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验收批复。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安监局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办证所需的各项申报材料;

 2、申请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转报市安监局;初审不合格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市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转报省安监局,由其审核发证。
  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20天   
  2、承诺时限:20天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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