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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投诉不予受理
来源: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 经营者事前已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各方已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因投资、再生产等需要引发的争议;

(六)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七)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八)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九)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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