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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行政权力事项
来源:蓬溪县粮食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序 号

1

行政权力编码

73484529-9-A-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粮食收购许可

实施主体

蓬溪县粮食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19日)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二)《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川办函[2004]189号,2004年9月20日)第七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粮食收购许可证》颁发,由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正案)(省政府令第206-1号、2009年1月20日)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一)从事粮食收购(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食,不含大豆、食用油脂、油料)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1000吨仓容量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有1名以上具有粮食保管从业资格的人员;

4、具备国家规定的粮食检验设备和1名以上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或者持有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协议书。

(二)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

办理部门

蓬溪县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

蓬溪县粮食局(0825)5435759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蓬溪县粮食局(0825)5435106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蓬溪县粮食局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政府遂宁市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蓬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蓬溪县政府法制办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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