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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来源:财政部   发布时间:2017-05-19

  一、申请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配合财政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认定。财政部国库部门在认定具备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范围内开展招投标组织实施工作,并确认招标结果。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中央财政国库集中代理银行申请书,主要包含机构设置、主管部门职责、人员配备、岗位责任、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汇划渠道等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说明;针对财政国库集中业务的特殊性,而制定的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及联网通讯方案等配套措施;服务承诺等内容。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前两个年度资产负债比例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四)金融监管部门、审计部门作出的最新监督检查报告和综合评价。
  (五)前两个年度资金支付结算方面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说明。
  三、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
  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
  4、《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3]15号)
  四、代理银行资格标准
  (一)持有依法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能够满足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规模。
  (四)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帐实时、异地转帐两小时内到帐。
  (五)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财政支付业务信息。
  (六)能够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
  (七)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八)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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