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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铺开
来源:四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7-05-19

  ●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类型贫困家庭人员

  ●救助范围: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随基金总量增加逐步扩大病种范围

  本报讯(记者刘星)5月7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完善救助方案,在全省每个县(市、区)规范建立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2012年,我省在21个市(州)确定42个县(市、区)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年我省全面开展此项工作。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贫困家庭人员。

  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其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通过救助解决;同时可兼顾门诊医疗费用。各地可通过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按照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或其“所患病种”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病种范围。

  按照要求,市(州)和今年新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县(市、区),实施方案要在8月底前全部出台。要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和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开通“一站式”服务的地区,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院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出院时只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及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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